東莞第一法院引入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險機制
4月25日下午,東莞第一法院與人保財險東莞分公司在東城法庭簽署了《破產、清算案件保險服務框架合作協議》,今后企業破產管理人將均被要求購買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險,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債權人權益。
出臺工作指引推進破產審判工作
企業破產管理人是破產企業的“大管家”,在法院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具體的破產財產管理和清算工作。其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眾多債權人的切身利益。為了更好地發揮管理人在破產案件中的作用,提高管理人民事責任承擔能力,規避和分散管理人故意、過失行為給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造成損失的風險,東莞第一法院連續出臺了《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關于推進企業破產清算案件快速審理的工作指引》和《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關于破產管理人接管、處置債務人貨幣財產的工作指引》,創新性地建議在破產審判中引入保險機制,明確要求有財產需要處置的破產管理人均應購買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險。
管理人與保險公司簽署全國首份執業責任保險
4月12日,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指導下,東莞市旭宏五金有限公司、東莞天貴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的管理人分別與人保財險東莞分公司簽訂了全國首份《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險保險協議》,正式落實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機制。
“這是全國第一份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可謂中國保險行業、人保公司的標志性事件。”人保東莞分公司副總經理黃健超說道。
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險將保障債權人權益
“管理人執業責任險,是法院聯合保險機構為破產審判改革所設立的又一制度性創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三庭副庭長莫然說道。他解釋為何要求破產管理人購買管理人執業責任險時,提及管理人執業責任險將有三方面的促進作用:一是強化了對相關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管理人過失行為給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機構按合同約定賠付;甚至發生管理人的雇員惡意轉移破產企業財產的情況,保險機構在保留對相關人員追償情況下先行賠付,通過保險賠付機制,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權益;二是完善了破產審判的風險保障體系,通過引入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有效提高管理人民事賠償能力,分散了管理人履職風險,對完善管理人履職管理和監督制度、減少破產審判風險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可為打贏“基本解決執行難”這場攻堅戰提供有力保障,引入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能促進管理人更好地發揮其職能,加快案件處理進度,使“執轉破”更好地發揮其制度優勢和價值。(記者/陳香國 通訊員/劉偉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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