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29日發布消息稱,為督促建設單位重視房屋質量,實現質量管理關口前移,確保交付使用的房屋具備居住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近日發布了《關于對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實施房屋質量查驗的通知》。該通知將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通知》規定,北京市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回遷房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安置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等,在施行之日房屋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且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購房人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等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查驗。
根據《通知》,房屋進行查驗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已完成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且分戶驗收合格,有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表》;已完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有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簽章確認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房屋具備查驗條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查驗7日前書面通知購房人進行查驗的日期、地點及應當攜帶的證件、文件等事項。查驗過程中,購房人應當依據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施工圖設計文件、合同等對房屋施工質量進行查驗;因故不能親自到場查驗的,可出具書面授權文件,授權他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建設單位應當配合進行查驗。
關于查驗時間,《通知》明確建設單位與購房人可以進行約定。雙方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在約定的查驗時間內查驗完畢;雙方沒有約定的,購房人應當自查驗之日起7日內查驗完畢,并與建設單位就查驗結果進行書面確認。購房人逾期未進行查驗的,由建設單位進行書面記錄。
在購房人查驗出房屋施工質量問題時,《通知》明確了相關的解決渠道:對房屋查驗中發現質量問題的,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對房屋質量查驗中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質量問題的,購房人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對房屋交付使用后發現質量問題的,《通知》明確按照國家和北京市工程質量保修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定以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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