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臨沂市民陳先生因為房子的事郁悶不已。陳先生和孫先生認識多年,孫先生在鬧市區購買了一處臨街門面,原打算自己做生意,后因故未能起用,便考慮出租給他人。陳先生看中此處門面,兩人經協商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一年,租金每月2000元。合同期滿后,孫先生口頭通知陳先生,增加租金,每月2300元。陳先生表示同意,即從當月起按每月2300元交納租金。3個月后,孫先生再次上調租金,每月2500元,遭陳先生拒絕,要求按照原租金標準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協商未果,陳先生十分氣憤,他來電咨詢,這種未約定租賃期限合同怎么履行?
律師說法:
《合同法》相關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期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租賃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簽訂新的書面租賃合同。當孫先生提出漲租金每月2300元,雙方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但未約定租賃期限。因此,孫先生有權隨時解除租賃合同,并給予陳先生兩個月的寬限期,是符合《合同法》的規定的,但提出按照每月2500元支付租金,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依據,不能得到支持。
沂蒙晚報記者 趙澤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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