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賠十”往往適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生產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么,僅是包裝上標注的營養成分虛高,也適用于這個賠償標準嗎?
3月20日,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2017年的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遂寧市安居區一消費者因購買的黑果枸杞外包裝上標注的能量值與實際不符,除了退貨退款外,并獲賠了10倍貨款。
事實
網購黑果枸杞
包裝標注能量值虛高近10倍
遂寧中院判決文書顯示,2017年2月17日,遂寧市安居區的于某通過網購平臺購得寧夏某品牌的黑果枸杞72瓶,規格為100g/瓶,單價為57.6元/瓶,共計支付貨款4147.20元。2017年2月24日,于輝收到銷售公司寄來的黑果枸杞72瓶及贈品8瓶。
收到貨后,于某發現,該品牌黑果枸杞外包裝上營養成分表中標明的能量為8272kj/100g、蛋白質為7.9g/100g、脂肪為0.2g/100g、碳水化合物為43.1g/100g、鈉為366mg/100g。
對黑果枸杞的能量值產生懷疑的于某,一紙訴狀將銷售方告上法庭。根據遂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2016)第0001號答復書的換算公式,于某購買的每瓶100克黑果枸杞的能量值本應為874.4kj/100g,與包裝標注的能量值相差近10倍。
審理
購買4000多元枸杞
獲賠40000多元
于某向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銷售方退還貨款,并以10倍貨款予以賠償。一審法院只判決退還貨款,并沒有支持于某“假一賠十”的請求,2017年5月,于某上訴到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遂寧中院將本案定為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法院認為,根據標簽通則要求,“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膽固醇,鈉,糖(除外乳糖)”的允許誤差范圍為“≤120%標示值”。涉案產品實際能量值與包裝注明相差近十倍,銷售方違反標簽通則關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的規定,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的規定,涉案黑果枸杞屬于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遂寧中院最終判決,寧夏某黑果枸杞經銷商除了退還于某全部貨款外,并向于某支付其所購買的黑果枸杞貨款十倍的賠償金41472元。
2017年11月29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銷售方的再審申請。
釋法
能量值標注不準確
對特定人群存在風險
一審、二審結果為何存在差別?在遂寧中院判決文書中,也對相關適用法律條款進行了解釋。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含義的表述:“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于某自述食用被告銷售的食品后未對其造成任何損害,且銷售方提供了檢驗報告證明涉案黑果枸杞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因此駁回了于某“假一賠十”的訴訟請求。
在遂寧中院的二審中,法院認定,涉案商品營養成分標注不符實際,存在虛假宣傳行為,銷售方沒有盡到法定的驗貨審核義務,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推定其明知銷售的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涉案產品外包裝上營養成分表標明的能量值與實際能量值相差甚遠,對于特定人群存在食品安全風險,亦會對消費者構成誤導,屬于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
依據遂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2016)第0001號答復書,能量值換算公式為:能量=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纖維×8;能量=蛋白質×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
成都商報記者 楊靈
原標題:網購枸杞標注營養成分虛高 法院判決銷售商按10倍貨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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