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中院改判一名企業家無罪 案件成涉產權刑事申訴典型案例
“合同詐騙案”改判釋放依法保護產權信號
一名企業家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入獄,16年后,法院重審宣判其無罪。罪與非罪的反轉,就發生在甘肅省的趙守帥身上。
趙守帥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30日發布的四個涉產權刑事申訴典型案例之一。2002年,他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罪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今年7月24日,新鄉市中院宣判趙守帥無罪。
“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復查認定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產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發布趙守帥涉產權刑事申訴案時,認為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此。
新鄉市中院刑事判決書認定,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其資產可以保證履約,故此,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了案發前后的相關情況。
企業家被跨省抓捕
案發前,在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29歲的趙守帥是當地響當當的農民企業家,人送外號“趙半城”。當時,他經營的永昌縣農牧機械總公司(以下簡稱“農牧公司”)在縣城占地千余平方米,還另有一處三千余平方米的農機商貿城。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獲嘉縣公安局民警在永昌縣將趙守帥抓獲,將其帶往河南羈押,涉嫌的罪名為合同詐騙罪。同年2月14日,趙守帥被逮捕。在羈押期間,因犯故意傷害罪,2001年4月13日,趙守帥被新鄉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鄉市檢察院以趙守帥犯合同詐騙罪向新鄉市中院提起公訴。當年11月30日,新鄉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趙守帥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萬元,與另案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6年,罰金3萬元,犯罪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
新鄉市中院在判決中稱,農牧公司于1997年先后向新鄉市第一拖拉機廠(簡稱“新鄉一拖”)訂購各種型號拖拉機142臺,但收到貨后,仍有76萬余元貨款未向拖拉機廠付款。農牧公司與新鄉一拖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
判決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趙守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們當年和河南、山東的很多廠商都有合作,年銷售額上千萬元,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萬元?”趙守帥不服此判決,在申訴中稱,雙方當時只是在價格上產生了一些糾紛。
2010年7月14日,趙守帥出獄。之后,他走上了申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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